从两起水处理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2014-05-17 16:24:48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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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慧聪水工业网2008年9月5日讯 眼下,在环保产业中,*为火爆的莫过于节水减排了,太湖、巢湖、滇池等蓝藻爆发又再次拉响了污水处理的警报,温家宝总理在去年6月30日召开的“太湖、巢湖、滇池污染防治座谈会”上指出: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一定把“三湖”治理好;国家环保局也重拳出击,及时关闭一批沿河流域的化工等排污企业。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元的污水处理工程吸引着众环保企业摩拳擦掌,蜂拥而上,这不,原先从事水处理的企业开始求大求广,和水处理毫不沾边的企业也招兵买马,及时调整产业方向,截止2006年底,主要从事水处理以及含有水处理业务的上市公司已经多达几十家,而这些企业有相当一批是刚刚入行的,甚至连需要进行污水处理的工矿企业,也不忍看到肥水流入外人田,纷纷专门成立水处理公司、环境公司。而国家发改委关于“高污染行业的限量用水和限量排放标准”以及原建设部部长仇宝兴的“将投资10000亿治理污水”犹如两声霹雳的惊雷,再次让水处理这块大蛋糕变成聚宝盆,大有“枪声一响,黄金万两”之势。
然而,在水处理产业呈现一片繁荣的背后,让我们领略到的却不仅是可喜的成就,而是一丝丝的隐痛。
就以水处理产业中炼油污水处理及回用来说。我国石化企业建设初期,考虑到取水和排水的方便,其中80%都建设在江河湖海沿岸,油田、矿井又多处于严重缺水的沙漠地区和干旱地区,随着水资源的不断匮乏和水环境污染的加剧,水已经成为严重制约着石油石化业蓬勃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中石油、中石化两大企业集团及时提出“增产不增水”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口号,组织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并在全行业打响了节水减排的攻坚战。
1998年,中石油率先在哈石化投资建设4000吨/日的污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工程,首次将国产耐污染UF超滤膜应用于炼油污水回用工程,开创了我国膜法污水回用技术应用在炼化企业污水回用项目的先河,该污水处理工程是国内连续稳定运行时间*长的炼化污水回用设备,至今已运行7年,创造经济效益相当于项目建设投资的四倍以上。之后,该技术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之上又相继成功地应用在抚顺石化、抚顺化塑、锦州石化、宁夏石化等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上,累计处理废水近6万吨/日,中石油因此也于2006年将此项技术列为全行业优先推荐的技术。按理说,工程的设计和建设者A公司应该春风得意,前程似锦。
然而,就在这项技术既为炼化企业节水减排创造一个一个喜人业绩,同时又使A公司在业界名气大躁,独领风骚的时候,有些企业却打起了另外的注意,选择了“拿来主义”。
早在1998年,哈石化污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工程成功运行出水,并于2000通过中石油中石化组织的成果鉴定的时候,A公司即把“膜法炼油污水回用技术及工艺设备”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并把这套工艺流程中涉及的6个关键设备再生塔、除氨器、除油器、多腔生物活性炭、高效精密过滤器、絮凝快速反应器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7项专利证书,该项目也同时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国家火炬项目。
水处理企业参与项目的过程一般分为:可研、投标、施工、运行、验收五个阶段,在可研阶段一般是由项目的甲方向社会发标,然后水处理设计单位和工程企业根据自己的实力投标,在这个阶段,一般是在文字字面上由甲方召集*后的投标单位陈述方案,*后再由甲方选择其中*后的嬴家。
因此,在这个阶段,谁要想夺取*后的胜券,谁就必须在可研报告中把*实质性的内容完全公开化。
2002年,北京某公司以项目招标形式从A公司以3万元购得污水处理项目的可研报告,其中,甲方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承诺,如果甲方采用A公司提供的可研报告所陈述的技术方案,那么,必须由A公司来进行其工程建设。这家公司是国内很有实力的一家石化公司,自己企业内部就有环保设计单位、有工程公司,自己搞不了,从外面请人来搞,的确是很丢面子的事,于是,这家公司的设计人员硬是凭借自己的技术积累,分析A公司的可研报告,终于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污水处理及回用可研报告,并由自己的工程公司建设,然而毕竟是照猫画虎,这套系统虽然流程和专利保护的一样,但污水处理后的出水指标和这套装置本该达到的理想指标相差甚远。A公司就此事于2003年、2004年曾就此正面与北京这家公司项目负责人交涉过,其负责人承认是抄袭、侵权,同时答应给A公司支付25万元专利使用费,而A公司认为,这项技术A公司经过10年花了将近600万元才研制出,而A公司设计的这套水处理工程一年赢利至少也在1000万元,如今,25万就打发了,说什么也不甘心,但鉴于这家公司财大气粗,民营企业和他们交涉如同鸡蛋碰石头,因此也就默默地忍下这口气。
然而,A公司与北京这家公司的专利纠纷未果,消息不胫而走,却给另外两家油田和石化企业壮了胆。2001年河北某油田以同样的方式从A公司“拿来”可研报告,这次不是照猫画虎了,干脆生搬硬套,致使投资上千万的污水处理系统“趴了窝”,至今不能运行,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如果此时这家企业及时请A公司出面解决的话,系统马上即可运行,然而毕竟是“拿来的”自然要心虚,他们担心A公司一旦发现侵权会吃官司,索性让系统宁可停在那里不运行也不愿出面解决。
而2003年,新疆某石化公司的“拿来”方式*为高明,这家企业为了上污水处理项目,经过了长达3年的考察和论证,到2006年,这家公司干脆把整套流程工艺分解,分段发标,即一个工程由设备商、材料商和工程公司共同完成,至于设备之间如何协调,材料和设备如何配合,全然不顾。当A公司担心系统可能会运行不起来,给项目负责人善意的提示时,项目负责人却语出惊人:“没事,等工程建好,我们岗位也换了”。
其实象A公司这样的遭遇在水处理界时有耳闻,已不新鲜。
早在1995年,另一项污水处理技术二氧化氯协同发生器的专利权人、国家火炬项目—北京B公司也曾遭遇过同样的命运。
这项技术专门应用于医院废水、游泳池水的确杀菌消毒,市场特别大、利润也高,因此,模仿剽窃侵权的单位比比皆是,和A公司不一样的是B公司本单位的技术骨干也招架不住利益的诱惑,纷纷另立门户,成为B公司的竞争者。致使B公司一时间四面楚歌,陷入困境,B公司把有代表性的四家侵权单位告上法庭。
但这四起知识产权侵权案正处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的时机,因此,B公司力尽艰辛,拖了很长时间*后惨胜!
为什么?
B公司拿到的不是侵权单位赔偿的非法所得,而是几张如同废纸一样的判决书,因为侵权单位不是资金早就转移几道弯了,就是侵权单位法人几度变更,一时间损失的钱根本执行不回来,*关键的是打官司这几年所损失的市场再也找不回来了。
如今,B公司的全部资产蜷缩在几件破旧的平房里,即将年迈古稀的总经理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坐在灰暗的办公室里,当回忆起10年前B公司鼎盛时期时,感慨万千。
虽然B公司今不如昔的处境取决于技术更新、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但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被这四起知识产权纠纷拖夸了。对于一个刚刚发展起来的高科技民营企业,为这四起案件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犹如四把尖刀狠狠地刺伤了B公司的肋骨,使B再也无法恢复元气。
那么,A公司会不会即将遭遇和B公司同样的厄运?
A公司董事长对笔者说:“不会的。中央这样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同时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相信邪不压正的,法律是公正无私的,法律会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
从这两起水处理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三大挑战:
一、专利数量多、质量低、审时长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高达12万件,并以33%速度递增,而这海量的专利中大多被束之高阁,能够应用到生产实践中的很少,而能够产生巨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更是凤毛麟角,少之又少。专利的审查不管是初审还是实审基本是由厂矿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招聘而来1700名专利审查员以文件检索形式完成,而海量的专利审查也不可能专门成立某项技术的专家委员会逐个地审查和取证调查,难以确保所有发明专利都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导致专利数量多、质量低、审时长。另外,专利的保护期限过长,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高科技的发展速度。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为10年,而在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一个产品的解密和破译往往也就一年半载,信息电子领域的翻新速度更是令人砸舌。
二、专利纠纷的审判时间长、难度大、专业性强
相对于刑事和普通民事案件的审判,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利纠纷案件的审判呈现三大特点:时间长、难度大、专业性强,发明专利尤为突出。由于发明专利纠纷涉及某个领域很前沿的技术、手段、设备和工艺,科技含量高,对于学法律出身的法官来讲,往往对案件中技术内容只能望文生义,对此,法院目前采用专家陪审团,协助法官分析案件中的技术内容。如果众专家意见一致,法官即可以专家意见作为评判依据,但往往专家各执一词,意见不一致,那么就给案件的审判增加了难度,无形中也拖延了案件的审判时间;另外,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家多集中在高校和院所,在发明专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校企、院企之间的产学研项目,那么被邀请的专家多少和原告或者被告都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官难以确认,法官听信于专家的技术分析,自然难以确保案件的客观公正性。
对此,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厅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广良博士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认为:“在专利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对于案件中有争议的技术内容,法院一般采取三种方法来确保案件的客观公正性:首先由专门的有资格的技术鉴定机构针对案件技术部分进行鉴定;其次,由原告或者被告各自推荐专家,进行分析辩论,如有必要,法院可以指定技术专家;第三,由懂技术的人民陪审员协助办案。
另外,现在法院重视吸纳一些理工科毕业生,对于一般的专利纠纷采取目前这几种措施是完全可以解决的。”
三、全社会法制体系仍不完善
专利纠纷案逐年上升,一方面说明我国自主创新速度加快,高新技术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暴露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完善。
按说,企业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是建立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下,之所以有相当一批企业胆大妄为,总想走捷径,拿别人的科研成果坐享其成,一是缺乏法律意识,二是惩治不严导致违法代价太低,三是执法不严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企业搞科研,技术攻关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从市场调研、申请立项、中试试验到出产品、应用运行、验收和鉴定等,要经过许多重要的环节,有时甚至耗尽技术人员毕生的精力和心血,而“拿来主义”者却不费摧毁之力把别人劳动果实据为己有,执法不严是根本原因。这如同盗版光盘为什么屡禁不止?一部分消费者贪图便宜无可非议,如果对倒买倒卖盗版光盘者的惩治严重到让你会倾家倒产,相信谁也不会冒这个胆了。而执法不严的*终结果就是挫伤了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导致人人都去抄袭、剽窃,这样造成的恶果就是不仅没有自主创新,反而引起经济秩序混乱。
对此,北京晚报“包律师”、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主任魏贵勤律师说:“专利是受保护的,在保护期限内,即使大家都明白某项技术的缘由,但如果不经过发明人许可,任何人使用仍然都是违法的!”